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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为严厉查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,保证食品安全,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规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了《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。
《办法》明确,食品安全欺诈具体是指行为人在食品生产、贮存、运输、销售、餐饮服务等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,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,包含生产经营欺诈、标签说明书欺诈、食品宣传欺诈等。且违反规定将被追责。
其中有一条规定与饮料类食品密切相关。
《办法》第九条【标签说明书欺诈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食品标签、说明书欺诈:
(一)虚假标注食品名称、规格、净含量、成分或者配料表、标准代号、贮存条件等信息;
(二)虚假标注企业名称、产品注册证号、生产许可证号、加工工艺、产地、生产地址、联系方式等信息;
(三)虚假标注生产日期、保质期;
(四)虚假标注无公害食品、有机食品、绿色食品等标志;
(五)虚假标注“酿造”“纯粮”“固态发酵”“鲜榨”“现榨”等字样;
(六)产品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与产品实际不符。
传统饮食名称与食品及其原料的通用名称不一致,但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除外
对于违反本条规定,《办法》也有明确的追责条款。
《办法》第十九条【标签说明书欺诈法律责任】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(一)、(二)、(四)、(五)、(六)项规定,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,并对其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。
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(三)项规定,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,并对其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。